申请人:北京圣泰实时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4674号“P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97083号“P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12186号“P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磁性识别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