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超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5327号“候鸟图书馆NIAO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97983号“候鸟养生 HN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34762号“候鸟财富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53246号“候鸟工作站”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账号截图;申请人域名管理截图;其他证据等。
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候鸟”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