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94491号“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 21894491

阅读:109116 2018-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宝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4491号“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43474号“创天易佳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广州宝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4491号“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43474号“创天易佳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经进行宣传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E”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94491号“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 218944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95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