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奇江加油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7886号“G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96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46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T”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