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八兄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2128号“八兄妹BX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图形要素作为常用商标标识图形要素,其本身是中性的,既无贬损含义,亦未宣扬违背善良风俗之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类似商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八兄妹”及英文“BXM”和形似世界地图的图形构成,其中图形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