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买买提依明•卡热
委托代理人:新疆益善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4748号“温度一百 SELSIYE FOOD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24787号“100”商标、第7960724号“100”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