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6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
申请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6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