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集美思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6463号“福俏FUQ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4588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37111号“俏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