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来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5335号“联力LI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675670号“飞宇轮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12224号“拉卡拉Lakal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