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晓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2088号“酒懵子下酒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036441号“酒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酒懵子下酒菜”中的文字“酒懵子”与“下酒菜”搭配组合,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具有贬义含义的东北方言“酒蒙子”相联系,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