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中创云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9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686177号“柏吉纳 BAIJINA及图”商标、第211761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产品软件证书;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中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可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