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双龙福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2249号“大猪圈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大猪圈屯”构成,指定使用在“肉;蛋”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
申请人:五常市双龙福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2249号“大猪圈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大猪圈屯”构成,指定使用在“肉;蛋”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