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6656号“创业资本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15857140号“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创业资本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