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慧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6203号“小学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80238号“e学宝”商标、第8929597号“学宝网”商标、第5127564号“学宝通XUEBAOT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号遥控电力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小学宝”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学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