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眉县横渠书院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3594号“横渠书院 HENGQU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12269号“横渠书院HENGQUSH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79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横渠书院”、拼音字母“HENGQU”、英文“ACADEMY”及图形所构成,汉字“横渠书院”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其与申请人名义一致,虽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ACADEMY”(可译为“学院”),但其非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尚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