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滨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4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0907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08834号“滇鹏DIANPENG及图”商标、第9013779号“邦友创世及图”商标、第105823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