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5621号“雷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5928号“雷氏LS”商标、第3954259号“雷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1533727号、第3956730号“雷氏”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永久化妆服务;公共卫生浴;桑拿浴服务;矿泉疗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按摩(医疗)”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雷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对其在其他类别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永久化妆服务;公共卫生浴;桑拿浴服务;矿泉疗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