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森林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7350号“长白 十六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02333号“长白甘露”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842146号“长白冰泉”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876720号“长白泉”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7339466号“长白甘泉 清晨第一杯水”商标(引证商标四)、第8712896号“长白冷泉 ”商标(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香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长白”,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