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4203号“知商谷IPV INTELLECTUAL PROPERTY VAL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其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64739号“IPV FORUM;6”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识别部分均包含“IPV”,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