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柏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鸿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2171号“澳宇整体家居Aoyo Overall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16085号“奥宇AOYU”商标、第1082281号“奥宇AUYU及图”商标、第10627635号“宇澳及图”商标、第14453636号“澳宇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澳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显著识别文字“奥宇”、“宇澳”、“澳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是否能获准初步审定与申请人是否对该标志的图文享有著作权无直接关联,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