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新
委托代理人:律诚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1609号“鑫四方湖XINSIFA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99985“大美龙江beautiful long jiang及图”商标、第131003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