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不老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3491号“不老子BULAOZ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不老子”、其相应大写拼音字母“BULAOZI”及图形所构成,其中,“不老子”具有“不年老的人、不衰老的人”之含义,其整体含义有别于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指定使用在“鸡尾酒”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