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2953号“e易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19663号“易贷EDAI365.cn及图”商标、第15440671号“易贷天下”商标、第8844573号“好易贷”商标、第11376491号“易贷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各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e”及文字“易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易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各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影响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