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86807号“易贷网 edai.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贷网 edai.com 21686807

阅读:105618 2018-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6807号“易贷网 ed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21697号“易贷通及图”商标、第15383166号“edai.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

  申请人:四川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6807号“易贷网 ed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21697号“易贷通及图”商标、第15383166号“edai.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法人股东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前身创始公司,申请人前自然人股东是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是申请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未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工商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易贷网”及字母“edai.com”所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易贷”及引证商标二字母“edai.co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法人股东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前身创始公司,申请人前自然人股东是成都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该理由不是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吊销,但是,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二目前的效力状态。引证商标一、二实际是否使用不影响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近似性判断。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易贷网”,其中“易”可以理解为“容易、方便”,“贷”为金融行业的常用词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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