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珲春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延边金河商标代理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3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56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页信息及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