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心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6209号“心心创意SIM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91940号“SIM”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04433号“心得创意MINDCREATIVE MND”商标、国际注册第949819号“SIM LUX及图”商标、第6102916号“DESIGN100%”商标、第10389253号“DESIGN及图”商标、第19201992号“DESIG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