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83612号“麦乐豆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乐豆及图 13983612

阅读:65877 2018-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博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3983612号“麦乐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六十多年前创立于美国,是全…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博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13983612号“麦乐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六十多年前创立于美国,是全球最大及最知名的快餐服务集团之一,其“麦当劳”商标以及不限于“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商标经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790660号“麦乐鸡”商标、第6608168号“麦乐鸡”商标、第1385723号“麥樂雞小福星”商标、第14166399号“24小时麦乐送及图”商标、第6220131号“麦乐送”商标、第6220130号“麦乐送”商标、第534258号“麦”商标、第533087号“麦”商标、第636097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7号“麦当劳”商标、第528161号“麥當勞”商标、第630280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6号“麦当劳”商标、第529116号“麥當勞”、第630312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5号“麦当劳”商标、第532018号“麥當勞”商标、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第769364号“麥當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麦乐”为使用在家禽肉制食品、无酒精饮料、茶、可可等商品以及快餐馆、货物递送等服务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十二至十七以及第14166400号“24小时麦乐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4166401号“24小时麦乐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麦”、“麦乐”、“麦乐鸡”、“麦乐送”以及“麦当劳”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恶意摹仿并注册了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背景及中国发展、人力资源、供应商网络、产品、物流中心等的介绍资料、经公证的申请人大事记;

  2.申请人在中国企业贡献报告及相关检索报告;

  3.申请人网站上有关麦当劳餐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网上订餐服务等资料;

  4.申请人在《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情况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榜单、相关排名资料(部分经过公证);

  5.梅花网出具的证明书、营业执照以及经公证的申请人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

  6.相关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材料以及申请人、“麦当劳”、“麦乐鸡”、“麦乐送”、“McDelivery”、“麦乐酷”等的报道资料(部分经过公证);

  7.申请人的荣誉资料;

  8.“麦当劳”、“McDonald's”等的百度、搜狗等网络搜索结果页、维基百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关于“麦乐送”商标的词条;

  9.相关行政裁定书、域名争议裁决等;

  10.有关“麦”字头商标产品介绍以及相关店铺、商品、宣传资料等;

  11.申请人的“麦”字头商标的注册情况;

  12.(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7502号公证书;

  13.国家图书馆以“麦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

  14.申请人餐厅提供茶和奶茶饮品的截图;

  15.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官网截图;

  16.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麦丽素、糖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4期(2017年3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肉制食品等商品、第30类咖啡、糖和糖果等商品、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第39类货物递送等服务、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六、十九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制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二十一、二十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2004年,商标局在商标异字(2004)第00820号等裁定书中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的“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相应的保护。

  我委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麦丽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禽肉制食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鱼和家禽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十五、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及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于1990年进入中国,其以“麦当劳”为主要标识广泛应用于餐厅行业,经过全国性的网络及媒体的报道,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名下拥有多个“麦”字头的商标,如“麦乐鸡”、“麦乐酷”、“麦乐送”等,上述商标经活动推广、广告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媒体报道,已形成“麦当劳”品牌旗下在零售小吃、果汁饮料、茶点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为“麦乐豆”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的首字均为“麦”,且争议商标由“麦”字与“乐豆”组合成三字词汇,与申请人旗下品牌非常相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麦丽素、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糖和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示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密切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了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无需对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以及申请人主张的未注册商标“麦乐”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983612号“麦乐豆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乐豆及图 139836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9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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