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山河生态果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沈阳启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4829号“山河果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95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显著认读中文“山河果源”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山河果”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籽苗;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