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小森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正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22195号“苗家部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苗家部落及图”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不易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