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壹健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8036号“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27422号“壹·学会学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3921号“壹自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12203号“壹MALL”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第12049393号“壹CN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34528号“壹物流156.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20414号“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033724号“壹企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七)、第19652897号“壹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38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主要认读部分、字体设计、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向商标局递交转让申请,将引证商标九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页、网络报道、照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2164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商标局核准已经注册人名义变更及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壹”,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影响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