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晨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7146号“声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与指定商品无关联性,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类似本案情况的暗示性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声化”,易被理解为“声音转化、声音变化”。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耳塞机”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