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詹姆斯·张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3483号“JAMES CAP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84294号“GOMA TOSHIO G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品在线销售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