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吃货圈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9638号“吃货圈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商标档案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汉字“吃货圈子”,其中“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人们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吃货圈子”使用在指定的糕点等商品上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并且,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据此,我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