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本忠盛达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5534号“福到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47405号“福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5932369号“福倒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1、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且含义未产生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三个汉字组成,仅中间一字之差,且“到”与“倒”在字形上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食物冷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废物再生、水处理两项服务以外的其余食物冷冻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再生、水处理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废物再生等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整体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再生、水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