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东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红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1117号“青年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08346号“青年汇Youth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9361号“青年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7月28日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12926号《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78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青年汇”与引证商标二“青年荟”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