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庆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9680号“梦天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72379号“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2380号“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复审评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梦天尚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梦天”,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