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绿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9628号“绿标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91933号“绿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的字样并没有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予以保护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相近,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介绍材料、宣传使用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7年3月31日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32868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委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绿标”多为“绿色环保专用标识”或“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简称,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