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羽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4921号“牛津小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经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价目表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牛津”为英国城市名称,其因世界一流学府的地位和遍布各地的古迹而闻名。申请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牛津”,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牛津”城市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