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香菊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0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
申请人:吴香菊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0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