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林国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4103号“竹海深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680号“竹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发音、含义上有明显的区别,不是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性强,具备商标的基本特性,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申请商标信息情况;2、其他企业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竹海深深 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竹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