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艳春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8603号“Miss 一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05093号“白及图”商标、第12592301号“白及图”商标、第19245664号“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使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袋;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白”,四者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袋;人用药;医用药膏;医用药物;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