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卓创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9992号“北斗星小放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北斗星”和“小放牛”分别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共同经营的两大品牌,系由申请人为实际使用目的而提起的,并未损害任何人合法在先权益。商标局引证的第17984010号“北斗星小放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合法权益,应当不予核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保定市南市区北斗星风味餐厅工商登记信息;3、“小放牛”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4、申请人关联公司部分分公司工商执照信息;5、申请人关联公司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手册和图片;6、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7、申请人部分新闻报道;8、“小放牛”部分品牌介绍及部分菜品介绍;9、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登记信息;10、相关异议申请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初步审定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北斗星小放牛”,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