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唐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5831号“会考吧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697471号商标、第12774278号商标、第4884743号商标、第6226276号商标、第14135701号商标、第15008670号商标、第15036335号商标、第193777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会考吧HUI”与引证商标一“快播及图”、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五“时光里的经典女人 HUI classic lady in golden time”、引证商标六“卉HUI”、引证商标七“汇慧HUI及图”、引证商标八“刻画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英文部分“HUI”与引证商标四“HUI”字母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