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东国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4841号“锦柔珍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锦柔珍坊及图”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2796号“珍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