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桂焕体育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170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8810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表现手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