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9853号“圣堡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17年1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见第1576期商标转让公告)。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475557号“圣堡隆”商标于2017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见第1580期商标转让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属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