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12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状态中。申请商标与第3030423号“未来建设 FUTURE CONSTR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0698号“未来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6821号“未来广场 W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15846号“新城集团 FUTUR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中,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中文“未来论坛”,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一致,已构成相同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未来”,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资金投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信托、代管产业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