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58431号“Future For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ture Forum 20058431

阅读:13431 2018-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31号“Future Fo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2156号“富昌FUTRUE FUCHANG…

  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31号“Future Fo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62156号“富昌FUTRUE F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36185号“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签署的相关《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并存, 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签署的相关《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三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Future Forum”可译为“未来论坛”,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方面相同,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二者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058431号“Future For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ture Forum 200584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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