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32号“Future Fo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71170号“未来 Future”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状态中。申请商标与第1430698号“Future 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2153号“富昌 FUTURE F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15982号“新城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引证商标二、五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五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Future Forum”可译为“未来论坛”,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资金投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