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26号“Future Science Pri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099106号“未来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36185号“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2156号“富昌 FUTURE F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uture Science Prize”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一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Future Science”可译为“未来科学”,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含义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光纤通讯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uture Science Prize”(可译为‘未来科学奖’)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外文商标,其作为商标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使用的服务曾获得该奖项,或与之具有关联,从而对指定服务的服务来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等产生误认,进而引导消费,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